簽證會計師獨立性評估
本公司一年一次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並提案董事會決議,符合本公司獨立性及適任性標準,
足以擔任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標準如下:
評估項目
- 簽證會計師與本公司間未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
- 簽證會計師與本公司間未有重大密切之商業關係。
- 簽證會計師於審計本公司時未有潛在之僱佣關係。
- 簽證會計師未有與本公司有金錢借貸之情事。
- 簽證會計師未收受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價值重大之餽贈或禮物(其價值為超越一般社交禮儀標準)。
- 簽證會計師並無已連續七年提供本公司審計服務。
- 簽證會計師未握有本公司股份。
- 簽證會計師本人、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審計小組於審計期間或最近兩年內未擔任本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務,亦確定於未來審計期間不會擔任前述相關職務。
- 簽證會計師是否已符合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10 號有關獨立性之規範,並取得簽證會計師出具之「獨立性聲明書」。
為求有效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資遵循。本辦法之評估單位為本公司董事會。